2009年6月8日 星期一

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自治條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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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自治條例"供各位朋友參考!!

標  題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自治條例
發布日期 2009/2/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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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自治條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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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93年7月8日府社勞字第09300928330號令發布
刊登於93年7月14日花蓮縣政府公報第27期

第1條 本自治條例依據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制定之。
第2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。
第3條 本自治條例對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之補助,以貼補創業貸款利息(以下簡稱貸款利息貼補)方式為之。
前項所需經費由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(以下簡稱就業基金)編列專款支應。
第4條 同時具下列資格者﹐得向本府申請貸款利息貼補:
1、 設籍並居住本縣6個月以上,年齡在20歲至60歲,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。
2、 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所經營行業,稅籍應設於本縣並完成營利事業登記者。
3、 未曾獲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者。

第5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:
1、 申請書。
2、 創業計畫書。
3、 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。
4、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。
5、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開(執)業許可證影本。
經依前項審核符合資格者,應於3個月內自行向銀行辦理貸款,俟取得貸款行庫同意創業貸款之證明後,向本府申請利息貼補。
第1項第1、2款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。
第6條 本自治條例之補助標準如下:
1、 本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最長以7年為限,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每人以新臺幣100萬元整為限。利息貼補金額以申請人向金融機構繳交利息之收據所列金額為準,一般申請人由就業基金補貼60%。
2、 合資共同創業者符合本自治條例者,得同時申請利息貼補,但同一事業申請人不得超過4人。前項第1款收據所列金額僅就正常繳息部分予以貼補,不含逾期利息及違約金。貸款利息貼補之名額視年度經費定之,按申請先後辦理,額滿為止。

第7條 經核准貸款利息貼補者,應於每年1月及7月,檢具前6個月內向貸款金融機構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,送本府申請核發。
第8條 貸款利息貼補期間,如經本府查明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貼補:
1、 戶籍遷出本縣或未實際居住本縣者。
2、 未親自經營者。
3、 與創業計畫不符者。
4、 停業或歇業,經輔導仍未改善者。
5、 營業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者。
6、 所檢附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。
前項第二、三、五、六款情形並應追繳已領取之貼補金額。
第9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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